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381民初2978号
原告: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汉坝东街CBD公寓1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64766515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7元,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03元,退还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804元。
审 判 长 孙 平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