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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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381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高新区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金岸一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38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欠款1589.01元及利息(利息以1589.0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5年9月30日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50元。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已对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