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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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832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国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道服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源锦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道鑫园路2号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
被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东阳市国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源锦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1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东阳市国大管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阳市国大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诉讼费1573元,减半收取计786.5元。
审判员 吴玻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