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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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898号
原告:东阳市国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服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源锦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鑫园路2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国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源锦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国大管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阳市国大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