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119号
原告:***,男,195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洋,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岗县。
被告: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