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119号 原告:***,男,195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洋,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岗县。 被告: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盐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