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52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51元,由原告四川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林 旭
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