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3民初1324号
原告:甘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26HC23J,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白银路170-182,186号第1层1室。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甘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全部材料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包飞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