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5236号之七
被执行人: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710673,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泰豪E时代1号楼1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605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卫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邹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