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3557号
原告:**,男,1986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224710673。
法定代表人:陈月梅。
地址:贵州贵安新区。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案件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何容
书记员何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