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951号之一
原告: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泰豪e时代1号楼12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710673。
法定代表人:陈月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纯,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14日,住址习水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7日,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7年8月13日,现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7.39元,减半收取计4744元,由贵州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巫丹
书记员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