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973号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80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11139T。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申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受理后,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喻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