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4民初6421号之一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70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新瑞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社区东区18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6号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新瑞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兴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82.5元,减半收取计1491.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