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3月5日生,回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松原大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峰,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8)吉0702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2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5元,退回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冷晓峰
审 判 员 李 铭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婷婷
书 记 员 吴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