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

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燃气公司)与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721民初4432号

原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白连明,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男,1987年6月12日生,蒙古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子,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韬,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女,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燃气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源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李佳子,被告宏宇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影、田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源燃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拖欠工程款人民币749220元以及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将学苑名城商业2号楼104号商企抵押给原告的行为有效,并判令将此抵押商企依法拍卖、折价或变卖的所得价款由原告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居民用户天然气设施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的学苑名城小区1#、2#、3#、4#楼相关用户由原告组织安装管道天然气。原告实际安装597户,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因被告无法结清剩余工程款,双方于2019年11月13日签署《还款协议》。协议中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49220元,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坐落在学苑名城商业2号楼104号商企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房产网签等相关手续。且被告承诺协议签订后7日内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0万元整,2020年7月30日还款20万元,2020年8月30日还款20万元,2020年9月30日还款349220元。2019年11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对还款协议内容进行公证。约定如到还款日期,被告尚未能如期足额给付原告上述工程款项,学苑名城商业2号楼104号可进行拍卖以抵顶未付工程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偿还工程款合计749220元,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后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宏宇房地产公司辩称,工程款的欠付数额有异议,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未进行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保护,另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的内容中未约定利息,即使原告要求利息,利息的起算日期应当自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诉称的担保商企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优先受偿的主张不应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3日,宏宇房地产公司就其承建的学苑名城小区建设工程与浩源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用户天然气设施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学苑名城小区4栋楼(1#、2#、3#、4#)共计567户,由浩源燃气公司组织安装天然气管道设施,用于居民生活用气;安装费2260元/户,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总价款为1281420元。合同签订后,浩源燃气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吉林浩源天然气输配工程学苑名城1#2#3#4#楼盘管、户内燃气管道均于2016年10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8月1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宏宇房地产公司将学苑名城商业2号楼104号(1-2层,面积82.64平方米,18000元每平米,总房款金额为1487520元)预售给浩源燃气公司,约定在2019年11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该房屋价款。嗣后,双方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宏宇房地产公司将学苑名城商业2号楼104号房屋抵押给浩源燃气公司,款项还清后双方办理解除抵押物所有手续。2019年11月17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并就该还款协议进行了公证,2019年11月22日,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该还款协议载明:实际安装597户,天然气安装费总价款为1349220元,截止2019年11月13日,宏宇房地产公司学苑名城小区1#、2#、3#、4#楼相关用户已办理入住手续,但因宏宇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将剩余工程款1249220元及时结清,宏宇房地产公司为业主的生活方便,经与浩源燃气公司充分协商,在宏宇房地产公司没有结清工程余款的情况下,浩源燃气公司提前给学苑名城小区1#、2#、3#、4#楼597户业主点火送气,双方就上述剩余工程款达成还款协议如下:“一、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即宏宇房地产公司)尚欠甲方(即浩源燃气公司)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款人民币1249220元。二、乙方同意将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学苑名城商业2号楼104号(面积82.64平方米,18000元每平米,总房款金额为1487520元)网签在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此商房实际价值已高于欠款金额的二倍。三、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再支付给甲方工程款50万元,实际欠款金额为749220元。乙方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给甲方办理该商企的网签或关联证等房产部门相关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组织供气事宜,具体供气名单以乙方提供名单为准。四、乙方承诺于2020年7月30日还款20万元,2020年8月30日还款20万元,2020年9月30日还款349220元。五、乙方保证在未全额交付工程价款时不得随意处分上述房屋;如乙方随意处分上述房屋视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甲方系基于乙方的上述保证才做出的未付工程款先予供气的决定,如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甲方有权认为乙方行为为诈骗行为。六、如到还款日期,乙方尚未能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甲方上述工程款项,本协议网签房产(学苑名城商业2号楼104号)可进行拍卖,所得价款抵顶未工程款。”2019年11月26日,双方就学苑名城商业2号楼104号(1-2层,面积82.64平方米)在前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该房屋未交付浩源燃气公司。因宏宇房地产公司给付50万元工程款后,尚有749220元未予给付,故浩源燃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浩源燃气公司与被告宏宇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居民用户天然气设施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吉林浩源天然气输配工程学苑名城1#2#3#4#楼盘管、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已竣工验收合格,点火送气,宏宇房地产公司应依照约定履行支付尚欠工程款749220元的义务。宏宇房地产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于2020年7月30日还款200000元,2020年8月30日还款200000元,2020年9月30日还款349220元,宏宇房地产公司未依约付款,应当自逾期支付的次日起支付浩源燃气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宏宇房地产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浩源燃气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又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率的基本标准应该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关于宏宇房地产公司抵押担保行为效力的问题。原、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宏宇房地产公司在2019年11月13日《还款协议》中约定将学苑名城商业2号楼104号房抵押给浩源燃气公司,又在2019年11月17日《还款协议》中约定须将该商品房网签在浩源燃气公司名下,嗣后,双方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在浩源燃气公司名下,综合宏宇房地产公司的上述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名为买卖实为以其他方式为欠付工程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行为有效。关于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如到还款日期被告尚未能足额给付工程款项,网签房产可进行拍卖,所得价款抵顶未付工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虽双方办理网签备案登记,但并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浩源燃气公司未取得抵押权,故对浩源燃气公司要求判令其对案涉商企拍卖、折价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宏宇房地产公司关于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未进行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保护,即使原告要求利息,利息的起算日期应当自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辩解,无事实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74922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492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确认被告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学苑名城商业2号楼104号商企就欠付案涉工程款对原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做出的抵押担保行为有效。

三、驳回原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2元,减半收取计5646元,由被告松原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彦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