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621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帮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被执行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苗井新,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帮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帮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以案涉房屋已解除查封为由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帮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于 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