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621执恢5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帮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代吉林省翰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交付执行款770000元,并将上述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大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恢复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