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

**和与***、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3850号 原告:**和,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东北(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津**。 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鸿苑路**兴达路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时长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和与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和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撤回对被告***、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负担;原告已预缴2686元,退还原告2661元。 审判员 田 劲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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