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2423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84-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595548744G。
法定代表人:张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疆,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民乐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南丰乡秦庄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1MLKY3C。
法定代表人:邓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民乐县丰绿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南丰镇铁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1NMWE41。
法定代表人:毛雄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乐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乐县丰绿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525285元,被执行人民乐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10000元,剩余案款515285元,被执行人民乐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付3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付3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付425285元。二、被执行人民乐县丰绿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可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4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进荣
审判员 尚丽蓉
审判员 管文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