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5254号
原告:南京益彩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创泰博节能环保科技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8幢A905(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南京益彩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创泰博节能环保科技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益彩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益彩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南京益彩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