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永丰电器有限公司

***、***、***、***、***、***与莆田市和坤电子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永丰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荔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女,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女,200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女,200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女,201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暨是原告***、黄佑依、***的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列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长青,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新芳,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九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03156511。
被告***,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九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12221943。
委托代理人孙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和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15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30661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玉桂,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雪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永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南门居委会后巷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938764-6。
法定代表人石仕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新平,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建成,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9254825-6。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德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5日,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72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亚珠、***、***、***、***因与被告莆田市和坤电子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永丰电器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亚珠、***、***、***、***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亚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亚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9.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郑亚珠、***、***、***、***负担。
审 判 长  黄元招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人民陪审员  郭益娴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