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胶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台湾工业园胶祥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4048704J。
法定代表人:周长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向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胶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三角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662743。
法定代表人:孙昌高,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胶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600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胶州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依法履行完毕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2)鲁0281执17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