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2829号
申请人:**,男,199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人: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新安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5745440X2。
法定代表人:聂**。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38000元或在此限额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保全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马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