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1370号之一
原告:中青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1808室。
法定代表人:苏东,经理。
被告: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新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被告: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营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培江,经理。
被告:李磊,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臧云飞,女,汉族,1987年2月26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刘成林,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李培江,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潘治源,女,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李丕然,男,汉族,1961年1月5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聂林萍,女,汉族,1959年12月27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第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
负责人:王志刚,行长。
原告中青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李磊、李培江、刘成林、李丕然、聂林萍、臧云飞、潘治源、第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中青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青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青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37元,减半收取1696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68.50元,由中青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谭宁
书记员谭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