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

中青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1民初1370号

申请人:中青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城路6号黄海大厦1605室。

被申请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营北路路东。

被申请人: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新安路63号。

被申请人:**,男,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男,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男,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男,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女,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女,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女,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人中青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潘治源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诉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潘治源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