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1民初1370号之二
申请人:中青鸿(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城路6号黄海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苏东,经理。
被申请人: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营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新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月5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9年12月27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2月26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潘治源,女,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鲁0791民初137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朐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和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