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6310号
原告:***,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宁市鱼台县,现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新安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聂林萍,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亿达矿业器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景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