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8315号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陈松,经理。
被告:四川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梁远发。
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胡耀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冬亮
书 记 员 宋丹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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