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22民初197号
原告:四川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南新街6号3栋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5P65E。
法定代表人:梁远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业欢,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行业证号32013111100096。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强,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410507703。
原告四川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动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四川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文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宇成
书 记 员 覃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