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2民初576号
原告:石家庄开发区桐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淮河道88号花香漫城小区8号楼南8层832、833室。
法定代表人:刘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琨,男,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杰,男,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站前东大街28号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新城1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素龙,执行董事。
石家庄开发区桐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开发区桐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开发区桐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8元,减半收取计4319元,由原告石家庄开发区桐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东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明雪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