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02执54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水产西街6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乾,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孟志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执54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路小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