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702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严家屯110国道20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孟志山,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执55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桂滨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杨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