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泰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8民初1095号之一

原告:***泰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东街福祥配送中心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095826728F。

法定代表人:刘春晓,董事长。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00981110D。

法定代表人:唐国庆,董事长。

被告:***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站前东大街28号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技新城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052680976Q。

法定代表人:郭素龙,董事长。

被告:河北国控北方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站前东大街28号11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398878154R。

法定代表人:郭剑宇,董事长。

***泰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国控北方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泰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 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