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弘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弘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保131号
申请人:淄博弘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柳园路商业街E-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6731757T。
法定代表人:邹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269699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弘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79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79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