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3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王店乡***行政三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上***。
法定代表人:周井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上诉人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