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603民初6105号
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上***。
法定代表人:周井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王店乡***行政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80,000元:2、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合同款的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0,0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一、二两项合计人民币290,000元;3、请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医院扫描间射频屏蔽、室内装饰及GE核磁恒温恒湿精密机房专用空调采购,合同总价款为280,000元人民币,被告应在取得***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总验收单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甲方收到***医院第一期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在约定的工期内于2018年5月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并交付合同约定的空调,工程完工至今已超三年,被告一直拒付合同约定的合同款项。2021年8月27日***医院向原告出具《确认单》,确认2018年5月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空调也已交付,上述工程及空调均无任何质量问题,***医院已于2019年12月31日将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合同款项,故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2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答辩:一、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医院扫描间射频屏蔽、室内装饰及GE核磁恒温恒湿精密机房专用空调、合同总价款28万元。付款方式:甲方(被告)应在自取得***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总验收单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甲方收到***医院第一期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2018年5月原告完工,被告2018年7月6日取得***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总验收单,付款时间节点为2018年9月6日,至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3年多,在此期间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催要过合同价款,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二、因原告存在违约赔偿,被告主**约赔偿与合同价款抵销,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货物买卖合同》第二,3条约定:“乙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5日内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第六,2条约定:“核磁屏蔽测试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费用乙方负责,检测报告由实际使用人***医院认可后方可作为验收合格的依据”,但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即未开发票税收抵扣损失4.76万元和第三方检测费用损失2.8万元,原告在完工后向被告要求支付合同价款时,被告提出抵销,后原告未再向被告主张过支付合同价款。故,被告也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综上所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不应向其支付合同价款。原告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4日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款:¥2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自取得***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总验收单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甲方收到***医院第一期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现***医院将全部应付款(包括违约金和利息)支付给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取得***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总验收单的情况告知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也未将货款给付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此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2018年5月4日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在自取得***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总验收单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其收到***医院第一期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向原告告知,亦未给付原告货款,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应当承担未开发票税收抵扣损失47600元和第三方检测费用损失28000元的主张,由于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被告的此项辩称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由其另行主张权利。由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逾期交货,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违约金。2、如因乙方逾期交货导致GE核磁共振设备不能正常进场,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中并没有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众帮屏蔽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河南米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