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凯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391号
原告:青岛凯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武,系原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凯,系原告职工。
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3号楼9层1003。
法定代表人:李贵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波,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青,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凯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凯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