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03号
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2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573963。
法定代表人:叶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喆,北京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3号楼9层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83089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并于2023年2月16日将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电话告知其代理人,但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称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故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泰鑫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