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06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风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西路128号第3幢二层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6MA5NY9G764。
经营者:***,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院3号楼9层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83089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风君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406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61,947.3元及律师费65,966元,合计827,913.3元,分2期支付,其中500,000元从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已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内扣划,扣划后解除冻结的保全措施,余下的327,913.3元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2.上述款项,若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放弃要求其支付利息的权利,否则,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22年11月1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至付清欠款止];3.负担案件诉讼费11,766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梧州市龙圩区风君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上述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费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400元,缴本案执行费7,400元,将剩余案款500,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桂0406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期货款500,000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华 汉 武
审 判 员 高 志 云
审 判 员 梁 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知栩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