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凯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213号 原告:青岛凯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1J8B4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3号楼9层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830898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凯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凯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青岛凯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青岛凯瑞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6900元,应退回原告4750元。 审 判 员  孙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