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财保425号
申请人:北京盛洁塑钢门窗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3号楼9层10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盛洁塑钢门窗厂(以下称申请人)与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1 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1 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1 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1 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5元,由申请人北京盛洁塑钢门窗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