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1988号
上诉人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旗鑫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鑫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精武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能够初步证实案涉产品可能存在质量瑕疵,且精武公司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96.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景 新 审判员 毕云生 审判员 姜 楠
法官助理杨宝真 书记员贾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