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医科大学某某纪念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797号
原告: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29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靓,经理。
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纪念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环瑞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莉明,院长。
原告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医科大学***纪念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梓晏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周永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宁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