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2715号
原告:**珊,男,汉族,1994年9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29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综合楼**907。
法定代表人:***。
**珊与精武(天津)安全防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