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4594号之一
原告:河北睿拓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社区天下一家嘉园2栋2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北睿拓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泰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睿拓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睿拓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睿拓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河北睿拓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昺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