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民初280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告:***,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告:河北睿拓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镇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睿拓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以双方达成协议,且***、河北睿拓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