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与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南京嘉得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7101执保1号
申请人: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伟,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5层。
法定代表人:郭海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庐矶山1幢。
法定代表人:徐艳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铁路物资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17)鲁7101民初1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南京***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宁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樊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