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
负责人:韩庆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庐矶山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5层。
法定代表人:尹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嘉龙,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王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22)鲁7101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智勇
审判员  董文胜
审判员  蒋彦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