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
负责人:韩庆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庐矶山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5层。
法定代表人:尹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嘉龙,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鲁7101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溧水状元坊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实际冻结25643.82)。现因该账户为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负担养老、看病等开销,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需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溧水状元坊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7329271.1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智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