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30号。
负责人:韩庆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庐矶山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5层。
法定代表人:尹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嘉龙,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本院在执行济南铁路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王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王嘉龙、***银行存款7329271.1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智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