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295号
原告:江苏千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大邹镇兴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中善,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永安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郑思远,总经理。
原告江苏千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腾远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千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1年3月2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千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柏庆娟